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已供巷道使用之私設巷道,但地目登記非「道」者,是否應徵收工程受益費
內文
內政部72.4.27台內營字第一五○九九六號函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實際上已供巷道使用之私設巷道,但其地目登記非「道」者,應先依法變更地目為「道」完成登記程序後,方得比照公告徵收時登記有案,其地目為「道」之私設巷道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故變更前應繳納之受益費仍應徵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2.4.27台內營字第一五○九九六號函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實際上已供巷道使用之私設巷道,但其地目登記非「道」者,應先依法變更地目為「道」完成登記程序後,方得比照公告徵收時登記有案,其地目為「道」之私設巷道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故變更前應繳納之受益費仍應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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