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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以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三條所指「大排水明溝」之標準暨無償提供或容忍公共使用之土地,如該土地於抵繳同一工程受益範圍內之工程受益費後尚有餘額,其餘應否償付土地所有權人

會議日期 69 年 10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69.10.13.台內營字第四二九四五號函

一、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三條所指「大排水明溝」之標準乙案。決議:本案大排水明溝之認定標準,同意台灣省政府建議,以溝渠之寬達三公尺以上者為準。

二、關於無償提供或容忍公共使用之土地,如該土地於抵繳同一工程受益範內之工程受益費後尚有餘額,其餘額應否償付土地所有權人乙案。決議:本案主旨所稱無償提供或容忍公共使用之土地,語意有欠明確,請台灣省政府詳加說明,送部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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