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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辦理「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線(大坪林站至板新站─板橋區)高架穿越段工程」,奉准有償撥用貴局經管新北市板橋區中山段14-10地號等28筆國有土地涉工程受益費繳納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104.9.10台內營字第1040431972號函

一、依貴局函述「特一號道路新闢道路綠化工程(中山至中和市界)」已於74年間公告徵收,計分16期開徵,且已開徵第1期,惟經前臺北縣議會第14屆第20次臨時會決議暫緩徵收第2期至第16期工程受益費在案,合先敘明。

二、有關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之範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86條至第89條已有明定,本案應請先查明是否符合前述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範圍。符合者,即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前揭條文規定辦理;不符者,則本案應屬尚未開徵工程受益費案件,其尚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即應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辦理。惟本案歷時已久,其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致應予註銷,建請貴局洽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板橋分處查明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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