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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交通管理所需,設置限制大型車輛通行之限高架,是否屬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95.7.18台內營字第0950804049號函依市區道路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及設備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本案貴縣樹林市鎮前街地下道旁平面車道入口處,因交通管理需要,已設有相關警告設施(限高標誌牌及禁止大貨車進入標誌牌),擬增設限高架及認定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乙節,經核尚無不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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