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實際上已供巷道使用,但遲遲不辦理變更登記之土地,逕送法院強制執行時,始將地目變更為道者,其受益費應自何時免徵案
內文
內政部72.2.2台內營字第一三六八八○號函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實際上已供巷道使用之私設巷道,但其地目登記非「道」者,應先依法變更地目為「道」完成登記程序後,方得比照公告徵收時登記有案,其地目為「道」之私設巷道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其完成登記程序並無期限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2.2.2台內營字第一三六八八○號函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時,實際上已供巷道使用之私設巷道,但其地目登記非「道」者,應先依法變更地目為「道」完成登記程序後,方得比照公告徵收時登記有案,其地目為「道」之私設巷道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其完成登記程序並無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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