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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99.7.16內授營工程字第0990142497號函

一、按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以下簡稱設計標準)第6條規定,共同管道外壁距離私有地界不得小於1公尺,係為考量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施工及管線引接時,所須預留之最小作業空間。爰此,「供給管」亦須符合該項規定。惟因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做必要之調整。

二、另有關設計標準第7條第1款之尺寸規定,係因考量供給管及電纜溝一般為設置於人行道下方,非屬室內工作場所,基於管理維護之考量,高度不宜過高,仍請貴府依設計標準之規定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惟貴府所提有關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意見,本部將納入後續「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之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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