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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受益費第一期已開徵,應不准再提民意機開同意後予以停徵,且不得排除行政院70.1.8.台內字第○一八四號函規定免發徵收地價補償費

會議日期 71 年 06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71.6.8台內營字第八八○八三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 各級地方民意機開對於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應連同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一併審定,如工程受益費徵收案予以延擱或否決,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應併同延緩或註銷,同條例第二條規定係採強制徵收,現該工程既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施行細則興建完成,依貴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令抵觸者無效,故本案不得停徵,至土地徵收案,一經公告,於法即應發給地價補償,縱該工程受益費停徵,對徵收土地之地價,仍不能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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