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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於公告徵收後再行公告禁建,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暫緩徵收

會議日期 68 年 07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68.7.3.台內營字第一九七八六號函查台中市第四期市地重劃區部份位於台中港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內,該路段業經台中市政府公告自六十七年六月卅日起徵收工程受益費,並於六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開徵,而該市第四期重劃區範圍於六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公告禁建,自應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准予申請緩徵,於禁建解除後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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