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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道路「翻修」「搶修」以及興建陸橋、地下道、排水溝等工程,需遷移各管線及電桿時,其拆遷費用之負擔原則

會議日期 68 年 06 月 16 日

內文

關於道路「翻修」「搶修」以及興建陸橋、地下道、排水溝等工程,需遷移各管線及電桿時,其拆遷費用之負擔原則,應包括於本院六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台六十七內字第一○四四三號函頒之新規定內行政院68.6.16.台六十八內第五八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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