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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闢山坡地之計畫道路興築護坡時,需用計畫道路外之土地,基於公益原因得視為道路必要附屬設施之一部分,辦理徵收

會議日期 68 年 06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68.6.6.台內營字第一七九六七號函按開闢計畫道路因地形關係必須加建護坡始能維護公共安全者,則此護坡工程即得視為道路必要附屬設施之一部分,依法自得辦理徵收,惟其範圍應以工程設計必要之限度為準並應將施工設計圖說附於徵收計畫書內以為審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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