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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高雪月女士陳為以持分土地改以實際座落為受益範圍徵收工程受益費乙案

會議日期 68 年 05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68.5.10.台內營字第三三五九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本案高雪月女士所持有座落台北市南門段五小段一之十九地號位於受益區外者,並未課徵工程受益費,其權利及於該筆徵收全部,義務自應共同負擔,至該筆土地位於受益區外者,並未課徵工程受益費,自亦不因高女士之物位於受益區外,免徵其受益內應負擔持分比例之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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