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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學校及軍事機關必須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如當年無是項經費預算或預算不足時,可否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以預撥經費繳納,嗣後再辦理追加預算轉正乙案

會議日期 71 年 04 月 27 日

內文

行政院71.4.27台七十一內第六七二四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上級政府備案,如係長期辦理之工程,應先將分期、分年之工程計畫,依照上開規定,先行送經民意機關決議,報請上級政府核備後,據以編列年度預算或特別預算辦理,中央舉辦之工程,應由主辦機關循收支預算程序辦理﹄,由於徵收工程受益費之機關亦為政府機關,應當瞭解政府之預算程序,故應配合工程受益費之繳納期限,事先通知繳納機關,以列入年度預算辦理為原則。如確因故於年度進行中發生須繳納之事實時,則可依預算法規定辦理流用或動支第二預備金等方式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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