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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如係於雨水排水溝 或於住戶、建設公司自行建築之暗溝,將污水截流至污水 下水道設施之施作方式,是否仍得視為已完成用戶接管」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112.3.10內授營環字第1120803073號函

一、復貴局112年2月13日新北水污計字第1120256216號函。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又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3 條「用戶排水設備之新設、增設、改設或拆除,應依本標準規定設置」及第4 條「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不得混接。」,施作時應符合前述規定。

三、有關檢驗未合格之用戶排水設備,無法聯接於下水道,且下水道機構應令其改善,自無法將其視為已完成之用戶接管戶,惟該個案細節認定,請貴局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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