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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竹山鎮柯子坑新社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 專用下水道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2.6.27內授營環字第1120808696號函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12 年6 月6 日府工道字第1120129500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另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第8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 。」合先敘明。

三、旨揭社區雖因實際住戶未達100人,惟仍請貴府先行確認其污染量是否有污染之虞,如認為有污染之虞者,仍得指定其設置專用下水道。

四、另旨揭社區為921地震後興建,適用87年7月2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若經評估免設置專用下水道,仍應依規定改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並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妥處;至該社區之專用污水下水道得否解除水污染防治法之列管,建請另洽環保主管機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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