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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桃園縣楊梅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工程(第三-2標)」G32~G36工作井管線設備施工需要,擬使用桃園市楊梅區草湳坡段草湳坡小段55-18、52-1、52-115、52-116及51-1地號等5筆私有土地償金發放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106.11.28內授營環字第1060818433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0月26日桃水污工字第1060052975號函。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旨揭工程G32~G36工作井管線穿越私有土地,埋設路徑既經貴府檢討為損害最少之方法,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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