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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造業其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標明為「住宅」可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會議日期 67 年 08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67.8.24台內營字第八○三三五九號函申請為營造業營業登記使用之房屋如純係作為辦公使用,不影響住宅區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不違反都市計畫法有關分區使用管制之規定,且不增加原設計樓地板承載荷重,而無安全之虞者為簡政便民起見,准照貴廳建議,免予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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