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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柏邑不動產有限公司於貴市土城區沛陂段860地號土地申請設置寄宿舍之相關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100.3.21台內營字第1000043379號函查都市計畫法及其臺灣省施行細則尚無「寄宿舍」使用項目、定義及相關規定;次查,都市計畫法第40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是以,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之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建築物「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歸屬B4商業類組;「供特定人短期或長期住宿之場所」歸屬H住宿類。本案市場建築物立體多目標申請作寄宿舍使用,應請就個案事實查明,如屬「供特定人短期或長期住宿」之集合住宅使用或供機關、學校、公司行號等之宿舍使用,應歸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附表甲市場用地立體多目標使用之住宅使用項目,否則應歸屬商業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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