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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事中心土地如計畫圖上並無標示為郵政用地,其土地之取得方式僅限於協議價購

會議日期 67 年 07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67.7.25台內營字第七九八七七一號函本案文事中心土地如其都市計畫說明書內規定使用之項目有郵政設施時,自可准予作郵政設施使用,但計畫圖上並無標示為郵政用地,故其土地之取得方式僅限於協議價購;至於是否可再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變更為郵政用地,如係屬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之重大設施,非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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