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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不得開挖水池

會議日期 62 年 08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62.8.31台內地字第五四○九九一號函都市計畫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不得開挖水池,工業區儲水池應以該區內有關工廠附設者為限,以免妨礙其他工業之發展,至於農業區應確實查明有無妨礙原設置該農業區之目的,是否產生公害後,由縣市政府依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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