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省府擬定之特定區計畫,其未超越縣市行政界線者,不得由當地縣市政府辦理通盤檢討
內文
內政部67.6.1台內營字第六九二六三一號函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原擬定之機關為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67.6.1台內營字第六九二六三一號函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原擬定之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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