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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盤檢討前公告三十天不容欠缺

會議日期 67 年 04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67.4.17台內營字第七七七六三七號函按擬定都市計畫之機關,對於都市計畫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在檢討之前公告三十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意見,供通盤檢討之參考。此為都市計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所明定。是項公告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應為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上之重要程序,要難任令欠缺,影響檢討結果,準此,本案仍應依各該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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