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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擬定細部計畫之法令依據

會議日期 67 年 12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67.12.14台內營字第八一一五五六號函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照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其中第十八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由該管政府或鄉、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條文之「擬定」係指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是細部計畫之擬定上開條文已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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