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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禁建區內原有房屋修繕範圍

會議日期 61 年 04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61.4.20台內地字第四四○八八七號函關於禁建區內原有房屋修繕範圍乙案,為顧及實際,凡禁建區內偏僻村里之房屋使用茅草及土塊牆(土角)砌成者,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確有修繕必要,得准以竹木、水泥瓦、紅磚等材料,在規定範圍內修繕,但應具結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後如有妨礙公共設施預定地需要拆除時,願意無償自行拆除。其他原有房屋之修繕仍應依照本部60.7.13台內地字第四一八六二九號代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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