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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留期限應以原設置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期限為準

會議日期 61 年 12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61.12.26台六十一內第一二二三○號函查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一經劃定,即限制其建築使用,並不因其屬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而有所不同,故其保留期限,如係主要計畫內所劃定者,自應自主要計畫公布之日起算。至於原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他種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僅係保留地種類之變更,對於該保留地之使用限制並無不同。為確保人民權益,其保留期限仍應以原設置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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