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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跨越兩行政區域之特定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應由原擬定計畫之機關辦理

會議日期 66 年 05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66.5.17台內營字第七三三七九六號函特定區計畫係具有特定目的而擬定,且查高雄市臨海特定區都市計畫之轄區範圍,跨越高雄縣市兩個行政區域,如僅由高雄市政府就其轄區部分予以檢討變更,難免影響其計畫之整體性及未來之發展,如確有辦理通盤檢討變更之必要時,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原擬定計畫機關之台灣省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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