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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案除確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外,應不予受理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66.3.24台內營字第七三一七一七號函都市計畫之變更,關係人民權益至深且鉅,必須慎重辦理,故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除符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不得隨時任意辦理變更,本部曾以63.3.11台內營字第五七五一七六號函重申上開條文規定;又為避免各級政府對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執行偏差,特於六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台內營字第六七一七一四號函釋示:「係指為配合國防、經濟、交通或國家建設等發展所必須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言」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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