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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由縣政府變更為鄉(鎮、市)公所如何辦理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100.1.21台內營字第0990811197號函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按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之。本案必要原因如已不存在,且計畫擬定機關經縣政府同意改為鄉(鎮、市)公所,該鄉(鎮、市)公所於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計畫書載明變更擬定機關,並經法定程序發布實施,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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