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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發照之限制

會議日期 61 年 09 月 08 日

內文

行政院61.9.8臺六十一內字八九九三號函

一、細部計畫未核定前,據以責由起造人先行具結發照於法無據,而且事後雖與核定之都市計畫不合,實際上亦難拆除;仍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於細部計畫核定後始得發照,但依主要計畫能確定建築線者,或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溝等)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或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不必責由起造人再行具結。

二、變更主要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者,必須俟其計畫核定後始得按變更計畫發照。

三、台北市或台灣省各縣(市)未完成細部計畫地區,應儘速擬訂完成。

四、省(市)送請內政部核定之都市計畫;內政部應適切配合時效,儘速予以核定,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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