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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致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申請變更為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之規定

會議日期 69 年 01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69.1.16台內營字第五五八四四號函

一、無污染性工廠申請變更為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應以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有案之原有廠地為準。

二、都市計畫實施前領有工業用地證明書,因都市計畫擴大致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該廠房之興建:如已依本部 67.12.11台內營字第八二二八○九號函 示辦理並准設廠者,可將其原核准設廠之廠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三、原核准設廠之工業用地,一部分土地編為工業區,一部分為農業區,且毗鄰高速公路者;該項農業區是否准予變更為工業區。應視其是否符合「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之規定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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