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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草案農業區舊有廠房設立工廠之規定

會議日期 66 年 03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66.3.17台內營字第七二三二七五號函查都市計畫未經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發布實施之前不生效力,自無從依其分區使用之規定管制使用;人民申請以都市計畫草案農業區舊有廠房設廠,當地主管機關應審酌實際情形與可能之發展,儘可能勸導其暫緩使用,以免將來遭受不必要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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