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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禁建期間原有房屋之改建

會議日期 60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60.7.13台內地字第四一八六二九號代電查擬訂都市計畫期間實施禁建之目的,在防止未來都市計畫之建設,對於已有房屋之修繕,自不宜限制過嚴,關於禁建地區建築疑義,請示兩點,茲核復如次:

一、禁建前之原有房屋,於禁建後,就原面積及高度範圍內改建者應予准許,但其使用材料以與原有房屋所使用之材料相同者為限。

二、原有建築物增加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得不受禁建限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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