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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所及附屬設施」範圍疑義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91.3.25台內營字第0910004355號函查廢棄物之種類,貴署主管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已有明文,而旨揭施行細則條文,並未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或農業區申請設置之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所及其附屬設施,從事回收、貯存之廢棄物種類加以規定。是以上開資源回收貯存場所及其附屬設施,如經相關業者敘明回收、貯存之廢棄物種類,依旨揭施行細則條文規定申請,並經縣(市)政府審查後准予設置,應可同時從事不同種類廢棄物之回收、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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