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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業區內原合法行號註銷後,另組織公司於同一地址經營同一業務,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仍應受工業區土地使用規定之限制

會議日期 66 年 06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66.6.28台內營字第七四一二一五號函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原核准登記有案之行號註銷後,另組設公司,在同一地址經營同一業務,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仍應受工業區土地使用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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