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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禁建區之河川,山林內採取土石,如不妨礙將來都市計畫等,在二公尺以內者,可不予限制

會議日期 60 年 04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60.4.15台內地字第四一三七三一號令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禁建地區禁止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之範圍應包括禁建地區之全部土地,其目的在於避免因大規模採取土石而改變原有地形,影響整體計畫之實施。惟於禁建地區之河川山林內採取土石,如不妨礙將來都市計畫,防洪計畫,水土保持及原有防洪設施,且挖掘深度在二公尺以內者,可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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