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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違法發照之防止疑義

會議日期 69 年 05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69.5.14台內營字第一八九○三號函完成法定程序前,即先行或切結發照建築使用,造成既成事實,影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為求有效之遏止,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應依法嚴禁發照外,並應確實依照下列措施嚴格執行:

一、前開建照之核發應屬違法發照,省市政府應主動確實查明責任,有關失職人員如有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外,並應依照公務人員獎懲有關規定嚴予議處。其所核發之建照並應予吊銷,如申請人因此遭受損害(損失),該失職人員或該主管機關伋應依照行政院61.9.1(69)內字第八六四八號函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省屬各擬定計畫單位務須依照台灣省政府函頒「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全程進度管制要點」規定,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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