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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設巷路或類似通路不得任意變更及改道

會議日期 66 年 09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66.9.12內營字第七四四五五五號函按私設路或類似通路,久供公眾通行之土地,即有公共地役關係之存在,縱令物權移轉,亦不容任意變更其特定使用之目的,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改道,應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審酌其是否有背公益或妨礙公眾通行等情形,依本部66.6.10台內營字第七三○二七五號函之規定辦理,非土地所有權人可得逕斷。至變更後之巷道規定,都市計畫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都市計畫未為規定者,應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依有關建築法令及實際環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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