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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九二一震災都市更新單元更新重建權利變換作業之地籍與建物測量執行作業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93.7.1台內營字第0930084861號函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地籍整理計畫;又同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之「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應以核定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容為依據。是以,九二一震災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劃定更新地區(單元)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災後重建,就街廓型同一更新單元內,採部分土地規劃配置建築物,部分土地未規劃配置建築物而以規劃建地作為分配單元,或集合式住宅減戶規劃申請「臨門方案」協助重建,而部分土地未規劃配置建築物者,如於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載明,其所規劃配置之建築物興建完成即為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實施者,於工程實施完竣後,得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檢送權利變換計畫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相關資料,函請主管機關辦理已重建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區段之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部分土地未規劃配置建築物之區段,亦得依權利變換計畫之地籍整理計畫一併辦理地籍測量,以利後續土地登記及銀行融資,加速更新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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