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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之公告異議不得與計畫審議前之公開展覽合併一次辦理

會議日期 66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66.5.4台內營字第七三○一二一號函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前應先行公告,旨在供人民、團體於公告期間提出意見,作為擬定機關辦理通盤檢討之參考;至於公民、團體於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所提意見,係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案之參考,兩者性質不同。為使計畫區內之公民、團體都市計畫案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以求其對都市計畫之瞭解與支持,使計畫更能符合大眾需要而利實施,故通盤檢討審議前仍應依前開規定分別辦理公告及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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