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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用地之原有眷舍用地範圍內興建眷舍之規定

會議日期 59 年 1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59.12.16台內地字第三九六三一二號函本部五九、九、一六台內地字第三八二九八八號代電規定學校用地不得興建眷舍,其旨意在於維護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規定,保持校區之安寧,並防止校地之濫用。本案國立台灣大學、及台北工專在原眷屬宿舍用地範圍內興建眷舍或回國學人宿舍,如不影響學校教育設施用地及校區之安寧者,應予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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