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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取得之廠地,依法劃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之移轉與土地使用規定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69.12.2台內營字第五三一五五號函桃園縣和永絲纖有限公司其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取得之廠地,因都市計畫禁建無法建廠,嗣經依法劃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其移轉及其土地使用自應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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