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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地區國防碉堡周圍禁建疑義

會議日期 65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65.10.15台內營字第六九九九三五號函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一般民防、治安使用之防空掩體(屬警察機關主管),並非軍事設施,應不適用軍事禁限建規定。

二、都市計畫地區內之現有軍用碉堡,在不影響主要射向時,其禁建範圍可多酌情縮小,但若因建築而使上述碉堡失去原有作戰功能者,由地方政府負責向當地軍事單位申請補償遷建或拆除,以維人民權益。

三、各縣市政府應迅將該管行政區域範圍內各地之都市計畫圖送請當地軍事單位於圖上標明其依法劃定禁限建之範圍,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標明於都市計畫圖上,並於計畫書內規定:「該地區之土地使用應俟軍事禁限建令解除後再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以作爾後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發之依據。

四、地方政府今後新訂都市計畫時,應先函洽軍方(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或當地軍事機關)請其就計畫地區範圍內有無軍用碉堡等重要軍事設施,是否必須禁止或限制建築,以及其範圍之大小如何等表示意見,以求配合。

五、各級軍事單位,今後如有非作戰必要,儘量避免在都市計畫地區內新建碉堡,以免妨礙都市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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