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有合法工廠增加動力及設備之規定
內文
內政部59.4.20台內地字第三五六七九五號函查位於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內原有合法工廠,申請增加動力及原有廠房內部設備(供原有工廠同類製品之使用者),以在不影響鄰接地區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規定原則下,准予增加原有廠房內部設備或動力,但以不超出分區使用所規定之動力數量為限。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59.4.20台內地字第三五六七九五號函查位於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內原有合法工廠,申請增加動力及原有廠房內部設備(供原有工廠同類製品之使用者),以在不影響鄰接地區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規定原則下,准予增加原有廠房內部設備或動力,但以不超出分區使用所規定之動力數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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