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民申請興建抽水機房之規定
內文
內政部65.3.2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三一號函凡農民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申請興建抽水機房,其建築面積在三十平公尺以內,確實為供灌溉使用,並取得當地農田水利會之證明者,准予興建,惟建築之權利人須具結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執行之,其所需僱工拆除費用,概由建築權利人負擔。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65.3.2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三一號函凡農民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申請興建抽水機房,其建築面積在三十平公尺以內,確實為供灌溉使用,並取得當地農田水利會之證明者,准予興建,惟建築之權利人須具結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執行之,其所需僱工拆除費用,概由建築權利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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