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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核定後應與地籍套繪出售

會議日期 59 年 08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59.8.10台內營字第三七九七四五號函查關於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套繪事宜,貴府曾於民國五十四年五月十四日邀同本部及有關機關開會協調並獲致結論:「(一)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之套繪原則上應依照規定辦理。(二)地政機關應將建設機關所需之地籍藍圖予以供給。(三)本套繪圖所表示地籍成果僅供政府機關與權利關係人之參考。(四)圖上應註明:「本圖僅供參考之用有關建築事宜仍照都市計畫圖為準,有關地籍事宜仍以地籍圖為準,不作經界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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