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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之已有工廠准予申請變更廠名、代表人、資本額及產品項目

會議日期 65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65.10.15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五三三號函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已有工廠,申請變更廠名、代表人、資本額或產品項目,如不加重妨礙分區使用規定者,得依法予以核准,否則仍應受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之限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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