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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都市計畫,且經縣市政府認定為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者,若於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後辦理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時,可否視為已完成細部計畫,據以辦理空地調查

會議日期 69 年 04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69.4.29台內營字第九九二五號函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規定(即已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訂定地區,以該計畫業發布者為準。」故本案都市計畫地區是否劃為空地限建之範圍,應由該管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合併訂定之計畫是否業已發布,作為劃定空地調查範圍之依據,至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大小,並不影響空地調查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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