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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有合法房屋不得變更使用設立工廠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會議日期 57 年 03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57.3.5台內地字第二六○八四五號代電查都市計畫公布前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合法房屋,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在興辦公共設施前固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但如該等房屋申請變更使用設立工廠時,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之原來使用,有所不合,自不得准以出具切結方式變更使用設立工廠,俾免妨礙都市建設。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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