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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人申請設立停車場用地之使用限制

會議日期 57 年 03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57.3.8台內地字第二六六四一三號代電

一、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市場及公用事業,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公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定路線,隧道、橋樑、輪渡或場站獎勵國民興建之」。復查「台灣省交通秩序管理辦法」(52.10.5府警行字第六一○七六號令公布)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縣市政府(局)應計畫開闢各種車輛停車場,必要時採取停車收費辦法,或鼓勵私人舉辦大規模停車場。」基於前述規定,私人投資設立停車場,原則上可予照准。

二、停車場之設立地點,限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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