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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有合法房屋妨礙都市計畫部分,於開闢道路或設置公共設施之處理

會議日期 57 年 1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57.11.29台內地字第二九四九一三號代電為整理交通秩序,執行打通人行道疑義一案,茲核示如下:

一、在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原有合法房屋妨礙都市計畫部分,於開闢道路或設置公共設施時,應依都市計畫退讓或拆除,並由政府給予適當之補償。在開闢道路或設置公共設施之前,申請改建時,必須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在都市計畫區域內舊有違章建築之拆除,應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在非都市計畫區域,居民興建房屋拒不與鄰居同留騎樓地,以供行人通行者,如何處理?有關法令尚未欠明文規定,希以勸導方式,說服當事人以公共交通為重,儘量留出通路,以供通行。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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