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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住宅區建築物可供作辦公室使用疑義

會議日期 65 年 04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65.4.22台內營字第六七三五三○號函查都市計畫住宅區建築物地面層以上各層作為自由職業事務所,前經本部64.8.25台內營字第六五六一二九號函規定可予照准,至可否供其他辦公室使用乙節,可由貴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卅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立法旨意,本於職權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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